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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公告2009年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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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3 16:04:2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246
核心提示: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012/20101207344827.html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许可证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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