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有效性,促进质监工作贴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公平、有序的竞争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意见。
一、“首错免罚”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首错免罚”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且不是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免予罚款的处理。
二、“首错免罚”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但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
(二)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的生产,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的;
(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代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3C产品认证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且不超过三个月的;
(四)已投入使用的非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若在第一个检定周期未溯源至国家基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的经济处罚;
(五)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
(六)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
(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且未造成任何伤害的;
(八)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不超过三个月的;
(九)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十)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十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行“首错免罚”的其它情形。
三、实行“首错免罚”的程序
(一)对特种设备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错免罚”,应按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
(二)对其他不需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错免罚”的,应由承办部门书面报告局案审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报 分管局长批准不予处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对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错免罚”的,按照立案案件的程序办理,由案审会决定是否不予处罚,决定“首错免罚”的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各级质监部门案审会办事机构负责承担“首错免罚”案件审核、资料归档和信息汇总工作,各级稽查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行“首错免罚”;
(五)实行“首错免罚”的案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并做好教育、整改、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