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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AF章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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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1 15:14:29  来源:香港律政司  浏览次数:3149
核心提示:本规例主要规定了食品中的有害物质残留限量。附表1为指明食物所含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其中规定了黄曲霉毒素、羟氨芐青霉素、氨芐青霉素、杆菌肽等39种物质在动物组织及产品中的最高限量;附表2为违禁物质,规定阿伏霉素、 盐酸克仑特罗、氯霉素、沙丁胺醇等7种物质为违禁物质。禁止进口和销售含有违禁物质的鱼、肉类或奶类等产品。
发布单位
香港律政司
香港律政司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法例目录:

  第132AF章  赋权条文

  第132AF章 第1条 引称及生效日期

  第132AF章 第2条 释义

  第132AF章 第3条 禁止输入和出售含有某些浓度过高物质的食物

  第132AF章 第3A条 禁止输入和出售含有违禁物质的鱼、肉类或奶类

  第132AF章 第3B条 对航空过境或航空转运货物的适用

  第132AF章 第4条 附表1的修订

  第132AF章 第5条 罪行及罚则

  第132AF章 第6条 提出法律程序时可用的名义

  第132AF章 附表1 指明食物所含某些物质的最高浓度

  第132AF章 附表2 违禁物质

            【阅读全文】    第132AF章 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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