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7 11:31:45  来源:发改委  浏览次数:2454
核心提示:我国农业生产连续几年丰收,粮油肉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稳步增加,库存充裕,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但近一个时期,部分地方少数经营者利用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少数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出现波动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有些媒体报道炒作,渲染加剧紧张气氛,助推价格上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发改委等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检[2010]1137号
发布日期 2010-05-26 生效日期 2010-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国农业生产连续几年丰收,粮油肉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稳步增加,库存充裕,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但近一个时期,部分地方少数经营者利用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少数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出现波动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有些媒体报道炒作,渲染加剧紧张气氛,助推价格上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保持农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一部分农产品具有产地集中、季节性强、易保存、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极易被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出现局部市场供求失衡和价格异常波动,扭曲农产品市场供求信号,损害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全力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要引导农民合理种植,稳定农产品种植面积,优化种植结构。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发布,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积极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认识我国主要农产品供应充裕的市场形势,促进诚信经营和理性消费。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预警,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明,及时处理。当主要农产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应依法采取临时干预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交易资金监管,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对农产品进行投机炒作。各有关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农产品市场情况,严禁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防止利用新闻报道为农产品炒作行为推波助澜。
 
  三、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在近期内协调组织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引导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其发现价格、引导供求、平抑市场波动等作用。整顿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禁止非法期货交易。对市场主办者入市操纵价格、挪用保证金等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各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主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和消费情况,不得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变动的消息,防止炒作;大力宣传政府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12商务投诉电话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确保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善于从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六、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认真实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要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价格、商务、工商、公安、农业、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组织好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5月底前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当地一些短期内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品种,以主要经营者和今年新入市规模较大的经营者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收购、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进行深入检查。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专项整治工作要于6月底前结束,有关工作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商务、工商主管部门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