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复函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10〕71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复函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10〕7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4 08:10:30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021
核心提示: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复函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食〔2010〕71号
发布日期 2010-02-11 生效日期 201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目前部分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其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情况,市食监所要摸清本市该类企业底数,以适当文书告知企业,督促其按《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精神,尽快就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和指定问题向卫生部门提出诉求。

  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上述企业生产的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产品,暂不以使用无证产品行为论处。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89)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6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