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准入标准,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市和外埠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不得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二、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监督水产品经营户检验每批次水产品的出县境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营者应建立水产品台账,登记养殖或捕捞单位个人名称、地址、产品种类,以及货物的产地、品种、运输工具牌号等,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备查。由市场主办单位与相对固定的外埠水产品养殖地或供货商签订责任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出条款。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水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水产品应向零售环节提供《北京市市场销售凭证》,详细填写市场名称、售货单位、售货日期等内容,并与检验证明和产地证明一同登记备案,零售环节索要相关证明的可以复印。零售环节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信誉单或信誉卡,保证实现全程追溯。
四、强化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在加大市场升级改造和提升市场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水产品批发市场向着专业化和定点销售的方向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淘汰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市场,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市场坚决不允许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
五、明确水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商场、超市和市场内经营水产品的柜台或摊位实行挂牌公示经营,制作“水产品公示牌”,标明品种、产地等信息,并索要进货渠道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复印件供消费者索验。对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和委托检测制度,以及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通报而延误防控措施的市场主办单位、商业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六、严厉打击水产品场外交易行为
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一些非法渠道的水产品会在市场周边形成场外交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控水产品批发市场周边情况,对水产品场外交易行为,坚决从严从快予以取缔。同时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规定,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管理,禁止在责任区内停放送货车辆,保持场外环境整洁有序。
七、建立水产品监控网络
本市渔业养殖企业和个体渔业养殖户要建立和保留产地生产记录,并由市、区(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在北京市各大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监控点,确保各单位发现与水产品安全有关的案件线索及市场控制情况能及时上报。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水产品检测数据,分析水产品质量情况,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八、开展水产品市场食品安全检测
水产品批发市场要定期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内水产品经营户销售的水产品抽样检测,卫生、农业、工商等政府执法部门依法定期对水产品市场进行抽检。随着市场设施升级改造和相关规范、标准的逐步落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施,开展自检。经营水产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对日常委托检测和执法部门监督抽测中不合格的水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对半年内出现三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产地实行区域退出,不得进入北京市场。
九、强化水产品经营场所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
经营水产品的市场、商场、超市要严格执行售前售后消毒措施,严格日常消毒制度,加强对水产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预防鲜活水产品滋生并携带致病菌,督促经营人员定期体检,保障自身安全。如发现水产品携带疫病的情况,相关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对受到污染的现场及时消毒,销售人员和有接触史的人员进行隔离,并对其开展流行病调查工作,坚决防止疫病向人群扩散。
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养殖基地的抽检任务,加强对渔业养殖户生产投入品的监督和指导。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流通领域水产品的抽检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签订准入协议及批零挂钩协议,监督市场落实各项准入措施,促进准入制度的落实。监督市场实行不合格水产品的产地退出。配合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在经营场所实施抽样检测,在发生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市场控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水产品经营场所的清洗消毒,在发生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做好现场消毒和货物处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街头流动无照经营水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及责任人,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力导致水产品食品安全事件的,要追究相关环节和辖区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