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08-07 11:06:4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0114
核心提示:为规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附件中、附件外以及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使用标准作了详细说明。
发布单位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2009年第72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9-07-22 生效日期 2009-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09/200907/t20090730_123267.htm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产品,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新制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动列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卫生部网站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aqsiq.gov.cn/,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moh.gov.cn)。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首次进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 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2.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3.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