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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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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04 02:15:12  来源:应急管理部  浏览次数:229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公开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jbc6446@126.com)。
发布单位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4 截止日期 2023-09-0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日,反馈意见请填写公开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jbc6446@126.com)。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3.   公开征求意见表.doc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

2023年8月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处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三)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受理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不予受理,并转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对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相关证据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四)畅通举报渠道。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提供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电话和信件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充分利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接收和办理工作,并将其他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完整、规范地补充录入该举报系统,提高举报工作信息化水平。设有单独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部门都要设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入口、加挂“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张贴微信小程序码。

已有自建举报系统的省份,仍可以按既有模式进行处置,同时要做好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办理自行接收的举报及部举报系统交办转办的举报件。

(五)规范举报受理环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材料和内容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举报人通过举报渠道提出咨询、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六)完善举报交办转办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对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直接核查处理;对属于下级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实际核查处理的部门为该举报的受理部门,负责落实处理职责。

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急管理部接到反映行业领域共性问题的,可以转由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其他交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转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的,转由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涉及煤矿和消防领域的举报,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衔接配合,及时做好举报接转和案件移送相关工作。

(七)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要依法依规组织核查,核查终结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核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视情形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级核查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八)认真做好结果反馈。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含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核查结论要附带有关证据。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或者多个举报人就同一类事项提出多个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答复;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受理的举报作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不再作出答复。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查,通过复查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结;复查发现核查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由负责复查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组织提级核查。

(九)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重点奖励发现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不鼓励单纯以牟利为目的获取奖励的举报行为。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细化奖励办法,并与国家有关规定精神保持一致。

(十)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敏感信息要作为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使用,不得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的人员或者单位。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及其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因泄露信息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举报作用发挥

(十一)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应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对举报涉及的行业领域、所在区域、具体事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查找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综合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举报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发出警示提醒,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为安全监管科学决策、精准执法提供有效支撑。

(十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地要鼓励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持续健全完善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鼓励从业人员查找发现身边事故隐患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从业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的浓厚氛围,持续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十三)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各地要坚持正确导向,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闻发布会和各类新媒体等途径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为高质量办理举报提供范例指引,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举报的关注度,推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推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举报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强化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提高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统计分析、宣传发动等各项要求。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各地也要将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举报工作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加强情况通报。推动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建设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化系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有关要求和举报工作责任落实。应急管理部将对举报工作组织有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五)健全完善举报工作体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上下贯通、职责明晰的举报工作体系,健全完善举报办理工作纵向、横向协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承担举报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力量配备,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对固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工作专业化水平。

(十六)加强指导督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处理工作指导督办,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举报件交办、受理及核查情况的督办机制,逐级跟踪督办,并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反馈、办结和核查不规范的举报事项及时催办或者予以纠正,对办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的举报,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体会商,努力提升举报处理质效。

(十七)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受理范围、奖励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促进全社会广泛了解举报工作,激发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舆论环境。采用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公众辨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全社会安全风险意识,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安全格局。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研究加强和规范举报工作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提出细化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应急管理部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地区: 中国 
 标签: 举报 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 事故 评估 预防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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