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1〕79号),现将《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ypr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11。信封上请注明“《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8日
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实施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健全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1〕79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残联共同组建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标准化机构、用户等相关方参与的无障碍环境认证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认证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为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二、认证实施
(一)无障碍环境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共同确定并发布。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商中国残联后发布。
(二)从事无障碍环境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无障碍环境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中国残联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无障碍环境认证。
无障碍环境认证机构可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与无障碍环境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并对依据有关检测数据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三、认证标志
无障碍环境认证使用以下图案作为认证标志(初稿)。
四、过程管理
(一)认证委托人可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无障碍环境认证委托,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二)认证机构依据无障碍环境认证规则开展认证工作,并采取适当方式和频次,对获得认证的无障碍环境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验证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无障碍环境认证实施情况及认证信息。
五、推广应用
(一)中国残联、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市场采购等领域广泛采信无障碍环境认证结果。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残联协调推动本地无障碍环境认证及推广应用工作。在民用机场、火车站、商业楼宇、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校园、卫生医疗机构,政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积极推行无障碍环境认证。推动将无障碍环境认证结果纳入各类公共建筑质量评奖或考核。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残联发挥各自职能对无障碍环境认证及采信应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认证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符合条件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平台依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