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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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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3 09:28:3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882
核心提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5月27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12 截止日期 2021-05-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内蒙古
备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5月27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人:林萌哲
 
    联系电话:0471-6944474
 
    电子邮箱:mail.lmz.05@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5号楼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邮编:010055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备粮轮换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按照计划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油(指本年度收获或本年度未收获前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和入库前3个月内生产的植物油,下同)等量替换库存粮油。
 
    第三条 轮换业务工作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和监督下,由内蒙古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轮换计划下达和调整、品种串换、提前轮换、架空期延长、超储存期轮换、粮油加工企业储存的原粮(散存食用植物油)与成品粮(小包装油)储存比例(以及调整)等情形需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自治区分行”)联合批准。
 
    第四条 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原则,年度轮换总量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库的先轮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常规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5年,稻谷2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2年。轮换主要采取同品种实物等量兑换、同承储库轮换方式。经批准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或调整承储库。具体轮换形式有先轮入后轮出、边轮入边轮出、先轮出后轮入,由储备粮管理公司会同承储企业确定。
 
    第五条 新轮入的储备粮必须符合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 储备粮轮换执行情况,纳入自治区事权粮食和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
 
    二、轮换计划
 
    第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向储备粮管理公司提报申请,储备粮管理公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建议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储备粮管理公司。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可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三、计划执行
 
    第十条 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批准的轮换计划。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达到国家考核规定比例以上)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购销等方式进行。
 
    轮换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备查。
 
    第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要确保合理库存规模,各月末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总量的70%。根据国家或自治区指令,进行宏观调控或其他应急需要动用的除外。
 
    储备成品粮油可实行动态轮换,任何时点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总量的90%。经批准,粮油加工企业储存的储备粮,以成品粮和小包装油形态(粮按70%,油按100%折合)替代原粮和散存油的,可实行动态轮换,任何时点库存不得低于批准的成品粮和小包装油数量。
 
    第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储存、利息费用补贴。
 
    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储备粮经批准可以提前轮换,轮换架空期、轮换费用按(实际储存年限/规定储存年限)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轮换计划完成后,由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并由自治区粮油标准质量监测中心对轮入新粮油的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验收结果后,根据储备粮管理公司补贴申请,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轮换费用补贴。
 
    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测费用纳入自治区粮油标准质量监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
 
    四、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五条 轮换费用补贴(含价差,下同)按照“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费用补贴拨付申请函,及时、足额将轮换费用补贴拨付储备粮管理公司,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向承储企业拨付。轮换费用补贴由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
 
    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100元/吨·5年;玉米100元/吨·3年;稻谷220元/吨·2年;大豆100元/吨·2年;食用植物油400元/吨·2年;成品粮按出成率70%折算为对应原粮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轮换费用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利润(不低于盈利总额的50%),纳入承贷方建立的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企业其他批次轮换过程中的价差亏损。
 
    年度轮换计划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未能按期完成轮换的,停止其利息、储存费用补贴,直至轮换任务完成,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完成轮入时点重新给予利息、储存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储备粮管理公司在规定的轮换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内,可以根据地区、品种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轮换费方案,方案经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采取同品种、库存成本不变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储备粮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法规,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储备粮轮换统计按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必须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表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抄送农发行自治区分行。
 
    第二十条 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自治区分行依据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及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如销售收入低于库存成本,不足以收贷,且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仍不足以覆盖亏损的,要从轮换风险准备金或企业其他资金中收回。
 
    采取先轮入后轮出或边轮入边轮出的,由农发行给予贷款支持,所发生的利息由承贷企业负担。贷款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由农发行自治区分行与储备粮管理公司商定明确。
 
    五、外部监管与内部管控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承储库点的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发行自治区分行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下落实外部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承储库点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和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承贷企业在出库前,要将品种、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等出库信息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出库信息和信贷制度有关规定监督粮食出库。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当事单位和责任人,并追回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轮入的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虚报轮换数量,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或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库存成本的;
 
    (五)未按规定对轮换的储备粮进行检化验的;没有及时、真实、准确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和填报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的;
 
    (六)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
 
    (七)不能自觉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的;
 
    (八)未落实“一规定两守则”导致轮换中发生事故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储备粮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内粮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自治区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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