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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等3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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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15 04:05:45  来源:青海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324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展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我厅认真研究,及时安排部署,针对《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所列“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等3项涉农改革事项,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了《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等3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11-14 生效日期 2018-1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厅机关相关处(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展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我厅认真研究,及时安排部署,针对《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所列“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等3项涉农改革事项,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了《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等3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艳艳
 
    联系电话:0971-613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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