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展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我厅认真研究,及时安排部署,针对《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所列“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等3项涉农改革事项,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了《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等3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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