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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及“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办餐服 [201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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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1 14:47:28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10
核心提示:根据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决定从2016年11月下旬起,对各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及“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办餐服 [2016]232号
发布日期 2016-11-11 生效日期 2016-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jgzn/201611/t20161121_510634.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的通知》(闽政〔2014〕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7号)精神,根据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餐服〔2015〕20号 )和《关于开展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6〕9号 )的部署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决定从2016年11月下旬起,对各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及“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参加人员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标准及方式
 
  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闽食药监餐服〔2015〕20号 )和《关于开展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6〕9号 )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和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设区市和县(市、区)至少抽查2条示范街、5家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按照各设区市创建指标数量的20%抽查;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条示范街、2家示范单位和1家“明厨亮灶”示范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示范创建的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各县(市、区)示范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按照省局印发的相应工作方案和通知的部署要求,事先组织开展本级检查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每个县(市、区)2条示范街、30个示范单位和“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认真总结经验。各设区市要认真梳理本辖区餐饮服务示范创建工作情况,全面总结示范创建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示范创建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省局已将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千分制”考评指标,对示范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将予以扣分。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大力宣传示范创建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向省局报送相关信息,切实充分发挥示范创建引领和带动作用。同时,要重视做好示范街、示范单位及“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第四季度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清单,请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局餐饮处。
 
  联系人: 张小青  联系电话:0591-86296523,
 
  电子邮箱:287978941@qq.com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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