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的通知》(闽政〔2014〕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7号)精神,根据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食药监餐服〔2015〕20号 )和《关于开展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6〕9号 )的部署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决定从2016年11月下旬起,对各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及“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参加人员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标准及方式
按照《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闽食药监餐服〔2015〕20号 )和《关于开展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16〕9号 )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和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设区市和县(市、区)至少抽查2条示范街、5家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按照各设区市创建指标数量的20%抽查;平潭综合实验区至少抽查1条示范街、2家示范单位和1家“明厨亮灶”示范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示范创建的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各县(市、区)示范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并按照省局印发的相应工作方案和通知的部署要求,事先组织开展本级检查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每个县(市、区)2条示范街、30个示范单位和“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认真总结经验。各设区市要认真梳理本辖区餐饮服务示范创建工作情况,全面总结示范创建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形成书面材料。总结的内容应包括示范创建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省局已将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千分制”考评指标,对示范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完成的单位将予以扣分。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大力宣传示范创建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向省局报送相关信息,切实充分发挥示范创建引领和带动作用。同时,要重视做好示范街、示范单位及“明厨亮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第四季度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清单,请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局餐饮处。
联系人: 张小青 联系电话:0591-86296523,
电子邮箱:287978941@qq.com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