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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对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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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11 11:51:3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6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8-12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108号)要求,对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为保障我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生函〔2015〕65号
发布日期 2015-09-06 生效日期 2015-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8月)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8-12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108号)要求,对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为保障我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国家监督监督抽检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领会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各项规定,并狠抓落实,确保国家监督抽检工作顺利有效开展。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抽检。对列入国家总局和省局重点抽检企业名单的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见总局2015年第35号通告、省局黑食药监应急〔2015〕178号文件),每2个月为一个抽检周期,主要在流通环节集中抽样检验,特殊情况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样品,每家企业抽取不同品种样品3-5件;二是对监督抽检通报进行调整。总局每周二、省局每周一16时公布上周抽检信息,总局每月10日前、省局每月5日前公布上个月抽检情况分析;三是按新规定上报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结果。除按照产品控制情况、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情况三个阶段按规定期限在总局系统中上传处置结果外,对总局通告的不合格样品,还要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调查整改情况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省局,然后由省局再报国家总局并向社会公布。对集中抽检合格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要向社会通报,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二、切实加大对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被总局和省局列入重点抽检企业名单的企业多数为规模较大、市场占有份额大的知名企业,一旦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社会影响面较大。为此,各地要适应新形势,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精细监管理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确保我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一要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引导,将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宣传培训到位,将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压力传导给企业,促动企业提高认识,诚信守法,落实责任,严格自律;二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把控和风险防控能力,严把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和产品出厂质量关,特别要注意防范“一非两超”、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问题风险;三要加大对重点抽检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停产的停产,该吊证的吊证,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不得重新组织生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一查到底,直至完全消除;四要继续配合省局做好全覆盖监督抽检配合工作,对省局已通报截至目前仍没有抽到样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监管,及时向省局反馈有关情况。
 
  三、及时上报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做好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发现大要案或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情况要随时上报。目前,仍有部分市(地)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结果,省局下一步将对不及时报送的市(地)予以通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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