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安办〔2014〕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安办〔2014〕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09 09:21:22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2029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江苏省食安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强化餐饮业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电〔2014〕10号)要求,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苏食安办〔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12-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12/t20141205_904763.html
各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多次开展了对肉及肉制品的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从近期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肉及肉制品安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进口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所抬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江苏省食安办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强化餐饮业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电〔2014〕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肉及肉制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监管,切实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食安办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目前职责分工,全面深入的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以及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肉及肉制品,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销、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和腐败变质肉品。要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肉及肉制品的自查自检工作,对自查发现未经检验肉及肉制品、涉嫌使用廋肉精、注水肉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应及时采取下架停售和封存等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对故意隐瞒,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对肉类食品经营者落实挂牌经营制度,对经营者所经营的肉品必须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对凡不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的肉品经营者,一律不准经营。同时还要求经营者必须建立“购销台账”,对不合格肉品、未经检疫的猪肉、牛肉、羊肉、禽类及其制品,实施强制退市制度。
 
  二、强化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办案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肉及肉制品无照经营、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牛羊肉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肉及肉制品违法案件查处信息通报机制,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线索要及时通报,确保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尤其是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有案必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查获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各地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通过法律法规宣传、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切实守法诚信从业。要充分发挥12331、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共同监督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对报道不实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做到正本清源,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联系人:高清,联系电话:025-86275821。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12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