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局决定利用5个月时间在全省食品生产环节开展“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排查治理“两超一非”问题,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促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主体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健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全面开展大检查,摸清企业底数。
通过拉网式反复摸底调查,进一步查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底数,查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查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企业无证和超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查处。
(二)严格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
要按照“四个从严”的要求,严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落实各项查验、记录制度;是否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使用的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严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是否落实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出入库记录制度;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场所发现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工业级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的,一律严肃查处。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到所在县区局进行登记,落实“五专”管理,并且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监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加大排查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检查,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三)关注重点问题,在严抓治狠上下功夫。要严格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印发的《8类重点食品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点问题清单》(食药监食监一便函〔2014〕26号)中明确的要求,对以下几种问题进行严查: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中非法添加的问题、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含有虚假及夸大内容的问题、食品添加剂配方成分与标识不符问题、食用明胶铬超标问题、工业醋酸冒充食品添加剂醋酸的违法问题以及甜蜜素、柠檬酸、糖精钠中掺芒硝和氯化镁造假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验,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安全。要加强检验检测,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是要针对乳制品、面制品、肉与肉制品、儿童食品、饮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强制送检,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期半年以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全项检验报告的,必须送检,检验范围要涵盖所有产品。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14年5月下旬开始,到2014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4年5月20日-6月10日)。督促食品生产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4年6月11日-8月11日)。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以及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针对区域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开展大检查,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8月11日-9月31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0日)。
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市州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局。届时,省局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其结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四、几点要求
(一)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督促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岗、到人、到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氛围,把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二)从重惩处,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未索证索票、票证不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工作进度和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向省局报送相关信息和总结材料,并通报当地政府。同时,要大力宣传好的典型,也要适当曝光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