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利行业内部水质检测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制定本方案。
一、检测任务
农村供水水厂(供水公司):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负责对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工作,各供水水厂(供水公司)要建立网站,每天上网公布出厂水水质日常检测结果,每月上网公布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常规检测结果,并与县农村饮水安全信息中心实现网络对接,数据共享。
县级水利部门: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抽检工作,并实行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将上月水质抽检结果上报市水利局,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市级水利部门: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供水水质情况进行抽检,并实行季通报制度。
二、检测范围
(一)供水水厂(供水公司)检测范围:农村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源水、出厂水必检,管网末梢水检测点按照每2万供水人口设1个点的标准设立,供水人口在2万以下时,监测点设置应不少于1个。二次供水的同一区域应不少于1个点。
(二)县级水利部门抽检范围:农村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水源水、出厂水必检,管网末梢水按照水厂检测范围的1/5确定抽检数,每处工程至少检测1个点;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只检测管网末梢水,一般按每覆盖农村供水5万人口确定1个检测点,覆盖农村供水人口在5万以下、1万以上的至少设置1个点;小型联村供水工程检测出厂水,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检测管网末梢水,检测点按照村庄所在地理位置选取,并按照村庄数的1/20比例设置。分散式供水不做检测。
末梢水采取随机抽检样本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点与水厂检测点重叠数不得大于1/4。
(三)市级水利部门抽检范围:农村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出厂水必检,管网末梢水按照水厂检测范围的1/10确定抽检数,每处工程至少检测1个点,采取随机抽检样本的方法进行。
三、检测项目及频次
(一)供水水厂(供水公司)
1.日常检测:出厂水(9项)检测项目为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杆菌和耐热大肠杆菌(总大肠杆菌检出阳性时检测该指标),游离余氯(或二氧化氯),每日检测1次。
2.定期检测:
(1)水源水: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定期检测项目(21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pH值、挥发酚类、硒、砷、汞、氰化物、铬(六价)、耗氧量、铁、锰、锌、铜、镉、铅、氨氮、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硫酸盐、粪大肠菌群。每年至少检测2次(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定期检测项目(30项):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合成洗涤剂、pH值、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臭和味、挥发酚类、硒、砷、汞、氰化物、铬(六价)、耗氧量、铁、锰、锌、铜、镉、铅、总硬度、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氯化物、硫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杆菌(总大肠杆菌检出阳性时检测该指标)。每年至少检测2次(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
(2)出厂水和末梢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定期检测项目为水质常规指标(42项):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杆菌(总大肠杆菌检出阳性时检测该指标)、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铬(六价)、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氯气及游离氯制剂、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每月至少检测1次。
3.水质全分析检测:农村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对出厂水水质全分析(106项指标)进行检测,每年至少检测1次。
(二)县级水利部门
县级规模化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定期水质检测项目执行供水水厂检测第2项“定期检测”规定,水源水每年检测2次;出厂水常规检测每季度检测1次,每个季度的第2个月检测;管网末梢水每月检测1次。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测项目为水质常规指标(42项),每月检测1次。
(三)市级水利部门
市级水质检测只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每季度检测1次,每季度第3个月检测。水源水市级不做检测,使用县级检测结果进行分析。
四、检测机构
供水水厂(供水公司)水质检测任务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水厂化验室进行,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水利部门水质检测中心或相应单位检测。
县级水利部门的水质检测任务,由具备水质常规检测指标(42项)检测能力的水利部门水质检测中心承担;水利部门无水质检测中心或者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检测。
市级水利部门的水质抽检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检测。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进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水源水检测结果不做评价。
五、经费来源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水利部门水质检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水利部门负责提报,财政部门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