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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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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0 15:03:4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20
核心提示: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要求,现制定《2013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区县食品办要协调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各区县要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检验检测、购买样品、培训、专家评估等经费纳入预算。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3〕5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fxxgk.beijing.gov.cn/columns/81/5/390856.html

  各区县卫生局、食品办,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要求,现制定《2013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各区县食品办要协调农业、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各区县要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所需的检验检测、购买样品、培训、专家评估等经费纳入预算。各监测机构按要求报送监测结果,市疾控中心汇总全年监测数据,撰写监测工作报告,及时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报市食品办。

  附件:2013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013年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一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监测目的

  了解北京市食品中主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掌握和分析北京市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形式

  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采用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形式。常规监测是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专项监测是针对我国近期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食品或者为确定污染原因等特定目的,由指定的监测机构开展的专门性监测。

  三、监测内容

  各区县要根据北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方案,监测数量不少于北京市监测计划。

  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项目共144项,常规监测包括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有害元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专项监测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禁用药物以及其他。

  四、监测方法

  (一)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2013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和《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工作手册》。

  (二)根据国家监测计划要求,项目的检测工作相对集中,同时监测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因此,本年度的监测工作采取采样与检测相对分离,分散采样,集中检测。监测采样的样品种类及数量、检测项目及分工见附录1。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

  (二)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网络直报的要求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如发现问题,各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在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外,原则上应当在样品采样后的15日之内报送监测数据,每个季度的报告日期不得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各监测机构应在2013年6月15日和2013年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的监测工作总结、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报告报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机构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质量控制

  (一)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考核方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质量控制方案和考核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疾控系统的实际,在细化国家质量控制方案和考核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北京市疾控系统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各监测机构制定各自的质量控制措施。积极参加国家和北京市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三)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监测机构的督导。

  第二部分  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要求,结合北京市人口数量、地域特点、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历年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和分析北京市居民消费量大、流通广泛、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中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污染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新发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北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 微生物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发现和分析食品中致病菌及人群中细菌性食源性疾病的变化情况,建立北京市食源性致病菌PFGE分型数据库,提高食源性疾病爆发的快速诊断、溯源及处理能力。了解北京市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趋势,建立耐药图谱库,为指导抗生素在食物链中的合理使用,控制耐药菌株传播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形式

  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采用常规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形式,常规监测是针对北京市居民消费量大、风险较高的食品,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指标,是由北京市16个区县疾控中心开展的监测。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详见附录2、3、4。

  三、监测内容

  各区县要根据北京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监测方案,监测数量应尽可能代表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原则上不少于北京市监测方案。

  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13种微生物指标,样品来源于市场流通环节,应包括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商铺、网购及餐饮服务环节,以本地产品为主。

  四、监测方法

  (一)监测点定义。指根据北京市的行政区划,在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区(县)。

  (二)监测点的确定。北京市设定监测点的数量不少于本市区(县)总数的50%,并基本覆盖全市。各监测点承担的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人口数量、食品生产、消费等因素科学确定。常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相对固定。

  (三)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2013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另行印发。

  五、监测结果报告

  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计划网络直报的要求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上报时间要求是每月5日之前。并在2013年6月15日和2013年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的监测工作总结、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监测工作质量控制报告报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机构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如发现问题,各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

  六、质量控制

  (一)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机构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

  (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监测单位的现场督导。

  第三部分 2013年北京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本方案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三部分。

  一、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

  (一)监测目的

  发现目前常规疾病监测难以覆盖、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与食品相关的慢性和亚慢性健康损害。

  (二)监测定义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及流行病学特征(如发病年龄、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流行病学知识等无法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并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本监测中异常病例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3.诊断和鉴别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三)监测范围

  2013年在北京市37家医疗机构开展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工作,试点医院名单见附录6。各区县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专科特色和可行性自行增加试点医院。

  (四)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人群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五)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对象一般信息、主要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等,具体内容见附录7《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六)监测工具

  监测工具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数据采集平台(http://www.chinafoodsafety.net)。

  (七)报告流程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报告流程参见《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八)工作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确定试点医院,成立专家组,保证监测工作经费;及时组织对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确认;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报告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2.市疾控中心

  负责对区县疾控机构的技术培训,指导区县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监测;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相关实验室检测并报告、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区县疾控中心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定期上报监测结果。

  3.区县疾控中心

  负责对试点医院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的审核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网络直报;培训并指导试点医院开展监测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报告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如未接到医疗机构异常病例报告,每月向市疾控进行零报告。

  4.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工作;开展报告程序的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报告意识;协助疾控机构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如无异常病例,每月向属地疾控机构进行零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一)监测目的

  以搜集信息为目的,全面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为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制定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三)报告主体

  全市各区县疾控中心。

  (四)报告方式

  各区县疾控中心登陆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https://www.chinafoodsafety.net)进行网络直报。

  (五)报告程序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事件,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辖区疾控中心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

  3如未接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区县疾控中心在每月向市疾控中心进行零报告。

  4.市疾控中心对各区县疾控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后上报。

  (六)工作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降低漏报。

  2.市疾控中心

  组织开展区县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定期汇总分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发病情况。

  3.区县疾控中心

  及时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进行网络报告;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市疾控中心报告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发生情况。

  4.医疗机构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病人,应依法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目的

  掌握腹泻病例病原谱构成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建立食源性致病菌分子分型技术,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早期识别与溯源能力。了解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的患病状况,为开展食源性疾病负担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监测

  市卫生局根据地理位置、诊疗水平、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38家医疗机构作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见附录8)。全年对哨点医院以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开展监测,收集病例的流行病学信息(见附录9),并采集病例的粪便标本开展食源性致病菌检测。4-10月份,每个区县每月完成40例腹泻病例流行病学信息收集和标本采集。其余月份,每个区县每月完成20例腹泻病例流行病学信息的收集和标本采集。

  2.实验室检测

  由哨点医院或哨点医院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对采集粪便标本及时进行沙门菌、副溶血弧菌、志贺菌和5种致泻性大肠埃希菌的分离培养、生化鉴定和血清分型。市疾控中心对分离到的阳性菌株进行复核,并进行PFGE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

  3.流行病学调查

  市疾控中心及时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当发现异常聚集的同源性病原分离株或同源性分子分型结果时,及时通知病例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果报市疾控中心。当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

  4.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监测

  根据地理位置、经济条件和发病水平,选择在西城区北、朝阳区、昌平区、通州区和大兴区开展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监测。每个区县每月完成150户居民的入户调查工作,了解被调查对象过去4周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就诊行为和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等情况。

  5.阪崎肠杆菌、单增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

  在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开展以腹泻症状为主诉或罹患脑膜炎、败血症和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门诊和住院婴幼儿病例阪崎肠杆菌的专项监测;在北京宣武医院开展以腹泻、发热症状为主诉或罹患化脓性结膜炎、脑膜炎、败血症就诊的门诊和住院婴幼儿、老人、免疫缺陷病例单增李斯特氏菌专项监测。收集病例的流行病学信息,采集生物标本,由所在地区县疾控中心进行阪崎肠杆菌、单增李斯特氏菌的分离培养,市疾控中心进行鉴定和分子分型。

  (三)监测方法

  具体监测方法参见《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四)工作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落实监测工作经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监测工作落实情况。

  2.市疾控中心

  制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的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开展市级培训和质量控制,定期对全市主动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现异常的病原体聚集情况,及时通知区县疾控中心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调查结果

  3.区县疾控中心

  区疾控中心负责协助制订本辖区的主动监测方案;开展对哨点医院和社区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审核哨点医院报送的流行病学信息,开展对粪便标本食源性致病菌的分离培养、生化鉴定和血清分型;按照市疾控中心要求及时报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和阳性菌株,对发现的异常的病原体聚集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哨点医院

  按方案要求收集符合监测定义病例的流行病学信息,采集相关标本;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向所在地的区疾控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检标本;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负责社区人群急性胃肠炎患病状况监测的入户调查工作,每月完成规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并及时向区县疾控中心报送监测结果。

  附录:1.2013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2013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常规监测内容

  3.2013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流动早餐监测内容

  4.2013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专项监测——生乳金黄色葡萄球菌专项监测内容

  5.2013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采样记录表

  6.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试点医院

  7.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8.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名单

  9.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      附录1-附录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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