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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新政策:快过期食品须有醒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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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09:35:48  来源:凤凰网  浏览次数:1939
核心提示:昨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食品经营者出售临近保质期、当天到期食品要对消费者提示,大中型食品超市必须公示过期食品处理情况。
  南都讯 记者刘其劲 广州拟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昨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食品经营者出售临近保质期、当天到期食品要对消费者提示,大中型食品超市必须公示过期食品处理情况。
 
  标注生产日期最细要精确到分
 
  根据《办法》,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为———保质期1年以上的,为期满前45天;保质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为期满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为期满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为期满前10天;保质期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为期满前5天;保质期5天以上不足15天的,为期满前2天;保质期2天以上不足5天的,为期满前1天。
 
  判断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是否过期,生产日期标注是否精确尤为重要。《办法》要求,散装即食食品的保质期不足1天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时和分。
 
  出售快过期食品要作出醒目提示
 
  要求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据悉,2011年起,北京、上海等地开始尝试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办法》在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要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采取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时,亦应当作出醒目提示;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集中陈列出售。
 
  《办法》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尤其在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时,应在显著位置作出提示。
 
  对于违反临近保质期、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规定的经营者,最高可罚10万元。《办法》明确,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以改换包装等其他形式销售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过期食品大超市须作公示
 
  《办法》明确了过期食品自行销毁和委托销毁的时限。大中型食品超市(即综合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超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过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供监管部门巡查调阅。
 
  此外,《办法》要求,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建立过期食品处理情况公示制度。
 
  市法制办表示,通过强制公示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消费者可参与社会监督,而监管部门亦可通过随机抽查原始档案的方式核查食品经营者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对公示虚假信息者给予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将在全市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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