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29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集中专项整治的通知》(辽府办明电〔2010〕25号)精神,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水平,县政府决定自10月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专项行动的回头看、回头查活动,对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排查、再落实。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高位运作,从严监管,形成机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部署到位,检查到位,调度到位,解决问题到位,奖罚兑现到位。要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作为切入点,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取缔,不留死角,确保我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同时,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持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工作进度及重点任务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27日—11月5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时刻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1.认真对照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自查,认真梳理三个月来排查出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2.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和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逐项细化任务,分解落实。
3.在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的协调下,各职能监管部门协同作战,及时沟通,广泛组织各类监管人员,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这次回头看、回头查活动。
4.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阶段11月9日上午10点前把以下相关材料报食品安全办公室。
上报内容:
(1)本部门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改集中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2)本次自查自纠阶段性总结。
(3)摸底调查的系统资料。
(二)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和依法查处阶段(11月6日—11月30日)。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到检查、排查和整改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回头看、回头查”取得实效。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
蔬菜种植企业,检查生产记录建立情况,排查是否使用禁止限用的农药行为,抽检分散农户种植蔬菜中5种高毒农药。
畜禽养殖企业,检查饲料来源和用药记录,排查是否使用违禁药物,抽检饲料和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
水产养殖企业,检查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抽检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柴。
2.食品生产加工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县质监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排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坚决取缔不合格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检查质量安全基本保障条件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排查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检查证照情况,排查产品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食品农产品、食品流通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县工商局)。
食用农产品流通经营,检查索要追溯制度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排查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食品流通经营,检查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排查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抽检产品中亚硝酸盐、二氧化硫、甲醛、铝是否超标。
食品现场制售和摊贩:检查现场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排查现场制售是否存在异地销售问题。食品添加剂经营,检查食品添加剂标鉴和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排查产品中是否存在违禁物质。
4.餐饮服务和集体食堂(县药监局)。
检查许可证情况,餐具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等规范执行情况,排查是否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劣质食用油,抽检熟食卤味、盒饭、冷菜。
5.畜禽屠宰(县商务局)。
检查出厂品质检验,产地和屠宰检疫情况,排查是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是否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抽检产品中瘦肉精。
6.保健食品(县药监局)。
检查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排查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功能宣传行为,抽检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
7.乳品生产流通(县畜牧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
县畜牧局检查生鲜乳收购站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抽检产品中三聚氰胺。
县质监局检查乳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在对比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检查乳品生产企业每批出厂产品是否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县工商局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校定类别单独审校,抽检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检查发现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县药监局检查餐饮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是否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等,加大对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8.“地沟油”整治(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
县工商局以城乡结合部和县城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排查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行为。
县质监局和县药监局以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主要对象,检查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排查食用油购进渠道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9.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2日上午10点前上报本次执法检查情况的阶段性总结。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各乡镇,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落实整改措施,于2011年1月11日上午10点前上报整改落实阶段的总结性报告。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下,强化我县的食品安全及整顿工作,切实增强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保障工作经费、强化监管力量。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责,具体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关系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进一步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切实解决监管职责不清和责任不落实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水利局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要求,切实对食用农产品运输环节建立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2.县商务局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负责畜禽私屠乱宰的监管,对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屠宰畜禽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县工商局要会同县卫生局,研究制定现场制售的基本卫生条件和经营规范。积极开展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防止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4.县药监局负责农村聚餐、宴席的监管和指导,要明确宴席举办方、厨师和帮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监管、协管责任人员,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要针对食品的安全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明查暗访,综合执法,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各职能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首接部门要认真受理,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
(三)严格监管、从严整治。
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食品中含有瘦肉精、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等物质,要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公安部门刑事调查,坚决查处大案要案。
(四)加强督查,严肃奖惩。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记录,谁检查、谁负责。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纠正和整改解决以及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工作的评议考核,奖优罚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周一11点前将此次专项行动“回头看,回头查”取得的成效(包括解决的突出问题,查办的典型案件制定的整改指施等),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遇到的困难等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公室。
(县食品安全办公室联系人:崔泽军,联系电话:0437—6209013,电子邮箱:dfsp.o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