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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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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20:27:55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51
核心提示:  为加强大庆市学生“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4-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市学生“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务和临时休息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 “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坚持“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小饭桌”卫生监管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卫生要求,对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和业户负责人进行卫生标准培训和达标指导,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小饭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小饭桌”消费环节的监督指导、督促整改,“小饭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小饭桌”进行取缔,对无照经营“小饭桌”的群众举报、投诉等案件的受理与查处。

  (三)教育部门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实施管理,引导、教育学生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就餐。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油烟、噪音扰民等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安全保障,维持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并依法处理。

  (六)街道和社区要强化对“小饭桌”的卫生管理职责。在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任务,履行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职能,及时准确收集和输入“小饭桌”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无证无照、存在严重问题和造成严重危害的“小饭桌”;负责本街道和社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职责:

  认真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深入所在街道责任区域内的“小饭桌”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指导整改,发现无证无照和涉嫌违法的“小饭桌”要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落实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小饭桌”办理相关证件前,原则上应当先经所在地卫生监督协管员、社区、街道确认基本达到标准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发放相关许可证照。

  第八条 严格执行前置许可相关规定。“小饭桌”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建立“小饭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在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建立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上级对下级应定期培训、指导和考核;下级对上级应及时收集、录入、传递信息,三级网络终端应运行良好。

  第十条 推行“小饭桌”餐具集中消毒制度。在全市“小饭桌”推行使用集中消毒密封包装餐具。

  卫生部门定期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对餐具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具体按照《大庆市餐饮业餐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办发〔2008〕2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所辖区域内的“小饭桌”进行卫生监督。卫生状况良好、一般、较差分别用“笑脸”、“平脸”、“苦脸”脸谱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小饭桌”不良信息传递制度。各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按本办法所明确的职责及时详细将案件传递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原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制度。各职能部门采取重大行动或对重要案件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应主动无条件进行配合。卫生协管员发现无卫生许可和无营业执照的“小饭桌”,应迅速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书面向工商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取缔后及时书面向卫生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小饭桌”卫生要求:

  (一)“小饭桌”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所每名学生使用面积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有畅通的排水设施。炉灶上方安装大于灶面的排油烟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经营“小饭桌”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混用。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不得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使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小饭桌”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八)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小饭桌”供餐的原辅料应索取发票、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并做好记录。

  (九)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十)菜肴应烧熟煮透,且不得提前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十一)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凉拌菜、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二)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水池混用。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应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未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

  (十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

  (十四)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小饭桌”,各职能部门按相应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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