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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的意见(威政办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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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1 16:06:59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34
核心提示:为防范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销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8〕20号
发布日期 2008-03-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防范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销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的范围
 
  威海市区范围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和大型连锁超市等单位(以下统称蔬菜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残留超标的各类蔬菜。
 
  二、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检测和销毁处理
 
  蔬菜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和《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0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对蔬菜进行检测。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由蔬菜经营单位在工商、农业、质监等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监督下就地封存,并进行销毁。
 
  三、对被销毁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供货商的补偿
 
  对被销毁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由市贸易办根据威海市区当日同品种蔬菜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平均价格,并按平均价格40%的标准给予蔬菜供货商补偿。具体操作程序是: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后,由蔬菜经营单位凭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依法出具的销毁证明到市贸易办领取补偿费,并于7个工作日内兑现给供货商。补偿费由市贸易办先行垫付给蔬菜经营单位,年终市财政统一核实拨付给市贸易办。补偿费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四、检测设备投资和检测费用
 
  蔬菜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设立蔬菜检测点,其检测设备投资由市政府和蔬菜经营单位各负担50%,日常检测费用由市政府全额补偿。
 
  五、有关要求
 
  蔬菜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事关国家的整体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和市场营销秩序良好。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市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贸易办、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调度威海市区范围内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景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郭志刚(市贸易办主任)
 
  张春晓(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孙法春(市农业局纪委书记)
 
  刘春雨(市物价局副局长)
 
  宋建全(市贸易办副主任)
 
  李远志(市工商局副局长)
 
  许  光(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彦兵(威海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办,宋建全兼任办公室主任。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农药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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