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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威政办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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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21 04:08:29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75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 2008-07-23 生效日期 2008-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和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重要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贯彻落实;
 
  (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六)综合性或久拖未决的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
 
  (七)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条  需要督办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安委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督办指令书》(以下简称《督办指令》)。
 
  《督办指令》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五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接到《督办指令》后,应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负责签收,并按照《督办指令》的要求立即组织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属于跨区域、跨部门的督办任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
 
  第六条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事项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承诺完成时间,并经《督办指令》签收领导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由签发《督办指令》的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应及时进行催办。
 
  第八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应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  对不能在《督办指令》规定时限内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且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指令》办结后,有关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督办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照《督办指令》进行整改的,应当作为事故对待,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对其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按照《威海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办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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