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和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重要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的贯彻落实;
(五)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六)综合性或久拖未决的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
(七)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条 需要督办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安委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督办指令书》(以下简称《督办指令》)。
《督办指令》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五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接到《督办指令》后,应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负责签收,并按照《督办指令》的要求立即组织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属于跨区域、跨部门的督办任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
第六条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事项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承诺完成时间,并经《督办指令》签收领导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由签发《督办指令》的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应及时进行催办。
第八条 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应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 对不能在《督办指令》规定时限内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且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督办指令》办结后,有关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督办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按照《督办指令》进行整改的,应当作为事故对待,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对其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按照《威海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直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办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