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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稻谷收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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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3 16:11:32  来源:阿克苏政府网  浏览次数:1864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水稻生产,确保区内大米有效供给,现就做好2010年稻谷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0〕179号
发布日期 2010-08-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水稻生产,确保区内大米有效供给,现就做好2010年稻谷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保护价

  2010年,全区粳稻收购最低保护价格统一执行每公斤2.10元(标准级),比去年提高0.20元,相邻等级差为0.03元。继续下达5000万公斤大米收购指导性计划,具体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

  二、坚持敞开收购

  当区内稻谷市场价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时,由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自治区确定的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凡是农民愿意交售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稻谷,要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当区内稻谷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由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则自行购销。

  三、实行敞开直补

  自治区财政按种植水稻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稻谷数量给予直接补贴(大米直补标准为每公斤0.30元,稻谷与大米折率为70%,即稻谷每公斤直补0.21元),严禁变相收购大米,财政直补政策执行截止期到2011年3月31日。当地财政、粮食部门要严格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的订单,按户核查交售稻谷农户的水稻种植面积和产量,并对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村组公示,防止出现“转圈粮”,严禁以各种形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农发行新疆分行要及时、足额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严防出现打“白条”现象。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各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粮食、工商、发改、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稻谷收购企业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收购企业压级压价、随意克扣等坑农害农行为,保证收购工作正常进行,维护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

  五、坚持顺价销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机制,对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稻谷要坚持顺价销售,严禁产生新的亏损。各稻谷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要加强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促进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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