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臭干子中使用食品级硫酸亚铁做安全性评价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3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未将硫酸亚铁纳入着色剂范围,不能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臭干子的生产。
关于申请将硫酸亚铁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使用问题,应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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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函〔2008〕780号 | |
---|---|---|---|
发布日期 | 2008-11-26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zgspws.com/zgspwszz/ch/reader/create_pdf.aspx?file_no=20090256&year_id=2009&quarter_id=2&falg=1 |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臭干子中使用食品级硫酸亚铁做安全性评价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3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未将硫酸亚铁纳入着色剂范围,不能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臭干子的生产。
关于申请将硫酸亚铁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使用问题,应按《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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