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规范成都市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和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需求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制定《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
为确保冷链食品安全,规范成都市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行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川食药监发〔2016〕61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7〕211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需求,特制
《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已经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所称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装等工艺,保持新鲜状态,经冷链配送的可直接入口产品,包括含与其隔离的、预包装沙拉酱等直接入口酱汁的组合包装产品。
《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2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冷链食品。《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已于2015年7月6日经市局2015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相关检验要求。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已于2014年11月24日经市局2014年第4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即食鲜切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去皮)、截切、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等处理,可以改变形状但仍保持新鲜状态,密封包装后经冷链运输销售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包括与有效隔离的独立密封包装的沙拉酱等酱汁、熟制动物源性产品(如畜禽肉、水产品)等组合包装的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