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管控,我区建立的“宁夏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简称“宁冷链”)已于2020 年12 月15 日上线,以实行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冷链食品追溯管理。
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海关总署会同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并防”,切实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现就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自2022年9月6日起,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市政府对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检测机构。核酸检测单样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12.5元/管;“10混1”混采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39元/管。
本规范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建立、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运行管理。
天津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第五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部署,持续强化铁路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疫情防控要求,国家铁路局修订形成了《铁路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四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宣贯实施,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铁路运输、装卸等企业(铁路口岸站)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进一步抓好铁路进口冷链食品运输疫情防控工作。
运输冷链食品的车辆在抵达深圳前,深圳的收货方(含进口冻品生产经营贸易企业等)应提前做好信息申报工作。信息申报可通过“深圳交通”公众号,按照“微服务-客货车入深申报-货车入深申报”进行点击操作,并在“货车入深申报”页面按照指引填报冷链食品信息。入深路口打私卡点检查人员将查验入深冷链食品的申报信息,对已提前申报的予以放行;对未提前申报的,检查人员将对冷链食品货车进行检查,查验冷链食品相关证码信息,货车司机应配合检查,如不配合,执法人员将依法对车辆以及冷链食品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根据进口非冷链物品的来源国家(地区)疫情、物品类别和特征、运输方式和时长、装卸方式等,综合研判物品被污染的风险,分级分类采取预防性消毒或放行措施。 进口非冷链物品指运输温度在10℃以上的进口物品,被污染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2个风险等级。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物流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冷链物流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等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
海关持续加强源头管控,对不配合接受检查或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采取撤销注册、暂停进口、限期整改等措施。抽样检测作为监测源头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由海关在口岸环节组织实施,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对检出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为进一步树立冷库整体防疫观,规范进口冷链食品“第一存放点”冷库企业线上督查工作,现将《上海市进口冷链食品“第一存放点”冷库企业线上督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为进一步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人物环境”同防要求,规范本市进口冷链食品“第一存放点”冷库企业线上督查工作,提高督查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自2022年7月1日起,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市政府对核酸检测综合服务、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集中监管仓运营单位及检测机构。其中,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搬运消毒综合服务费用货主自费96.32元/吨;核酸检测单样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16元/管;混采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50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