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污水处理既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领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推动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3年第2批(总第10批)4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已登记的25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见附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并对标注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的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现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规范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 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登记、交易和结算活动,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有关规定,我司制定了《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