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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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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4-22 00: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2805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 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卫生部令第78号) www.foodmate.net/law/qita/174381.html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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