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4-22 00: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3473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8号
发布日期 1990-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卫生部令第78号) www.foodmate.net/law/qita/174381.html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 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包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