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
现将《关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落实检查事项“双透明”,检查规范“双认可”,检查方式“双随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谁来查”“检查谁”“查什么”“怎么查”,打造依法、科学、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促进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减少涉企检查计划数、减少入企检查次数、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有计划检查运用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用2-3年时间,实现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数量明显下降,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
二、适用范围和分类
本实施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实施方式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等发现环境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对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3)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检查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参照本实施方案落实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三、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及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是本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行政检查主体应严格落实对行政检查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以协助行政检查为名,自行开展行政检查相关现场工作。
(二)市和区行政检查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要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和范围。对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均可行使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般由区级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的行政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涉及市内跨区域交叉执法,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
四、健全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
(一)建立行政检查事项库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形成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库,未经备案的检查事项,不得开展行政检查。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并及时报请市机构编制部门更新权责清单。
(二)实行检查事项分类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三)完善行政检查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具体要求梳理生态环境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编制现场检查指引,统一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标准。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
五、健全完善行政检查对象库
(一)建立行政检查对象库
依托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及法人库,以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系统及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从业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建立与行政检查事项相对应的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对象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检查对象库动态更新和标签管理。
(二)实行行政检查对象分级管理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管相关规定,按照信用+风险原则,将检查对象按每个信用评价周期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开展行政检查,A级检查对象归入“无感监管”清单;B级检查对象按照5%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C级检查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比例,按照20%的要求抽查;D级检查对象在随机抽查任务中按照100%比例开展检查。
对上述分级中被列入《上海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内的,以及有其他特殊监管要求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应管理要求组织检查。对于暂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查对象,按其隶属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行政检查。涉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按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六、规范实施有计划行政检查
(一)编制年度和月度行政检查计划
除触发式检查外,有计划行政检查均应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协同补充”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与执法需求,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行政检查计划基础上,结合属地实际,编制区级生态环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提高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编制质量,围绕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保障市、区生态环境年度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科学谋划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避免出现无差别、拉网式检查,有效减少涉企行政检查数量。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根据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月度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月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无上级部署或其他触发情况,月度行政检查计划不得安排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外任务,切实提高有计划检查的运用率。
(二)落实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区级行政检查计划,还需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年度检查计划备案后,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月度行政检查计划在上一月月底前报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
(三)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统筹
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开展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综合式行政检查,实现一码进门“一查清”,完成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计划内任务,原则上每年只查一次;触发式行政检查可以与检查计划任务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有效减少入企检查次数。
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同一事项,在一个年度内,已经完成检查的,不再重复组织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市或区均有检查计划任务的,应通过月度检查计划撮合,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
针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制定联合检查计划,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领“检查码”开展联合检查,落实“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切实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
七、规范使用“检查码”
(一)检查前申领“检查码”
启动现场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通过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填写月度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通过触发式行政检查申领“检查码”;监督检查人员通过“随申办政务云”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领“检查码”。同一检查任务需要连续开展现场检查的,不再重复申领“检查码”。
(二)事后补充申领“检查码”
针对以下情形,行政检查人员可在现场检查后48小时内补充申领“检查码”,并补录检查信息:
1.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事故调查等突发检查任务;
2.涉及核实投诉举报和其他问题线索等临时任务;
3.涉及刑事犯罪,涉嫌存在偷排、偷倒固体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检查任务;
4.涉及尚未纳入行政检查对象库的检查对象以及涉及违法行为调查中需要开展延伸检查等其他检查任务。
八、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一)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对列入“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以及对于其他通过非现场检查能达到检查目的的行政检查对象,应优先安排非现场检查,切实提高非现场检查率。
要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等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及走航监测等科技手段,查找问题线索,确定检查重点,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切实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规范行政检查程序
行政检查由两名及以上行政检查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向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检查证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告知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企业云”核验行政检查事项、人员资格、评价检查行为和查询检查结果等。
现场检查时应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工作要求,严禁盲目检查和野蛮检查,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以配合检查为缘由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政检查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记录设备规范开展行政检查过程记录。
(三)规范行政检查结果记录
行政检查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通过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或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规范录入检查结果。记录应包括检查基本信息、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取证情况等事项及检查结论。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数据应当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实现应归尽归。
九、提升行政检查能力
(一)加强检查能力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组织理论学习、法规培训、交叉检查、实战比武、装备应用、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全面提升行政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
(二)提升装备建设水平
要加强行政检查装备建设,对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配齐标配类装备,根据辖区检查对象行业特征优化配置选配类装备。加强装备应用,发挥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荧光光谱仪等设备的作用,提升现场检查效能。
(三)强化数智检查能力建设
配合推进本市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密切部门协作联动,深化数据共享利用,探索引进AI和AR数字技术,全面提升行政检查数智化能力。综合运用数据筛查模型、自动巡检、智能预警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问题线索,提高问题线索质量,推进行政检查科学化,增强行政检查精准性。
十、加大实施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业务处室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成员。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法规处、办公室牵头推进具体工作,局相关业务处室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二)注重服务指导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全过程说理式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说服力和公信力。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聚焦企业日常环境管理痛点及难点,编制生态环境不同管理领域企业合规经营指南。探索建立本市企业生态环境守法服务平台,引导并鼓励广大企业积极使用,帮助提升生态环境自我管理能力。
(三)落实检查责任
建立行政检查责任制,行政检查人员必须坚持严的要求,认真细致开展行政检查,注重检查实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结合执法稽查、效能评估及检查对象评价情况,加大对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力度,杜绝出现“走过场”“打卡式”的行政检查,扭转行政检查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四)开展效能评估
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重点关注涉企行政检查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对有计划检查运用率、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等开展分析评估,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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