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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 (环办大气〔20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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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7 10:16:55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核发情况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环办大气〔2024〕35号
发布日期 2024-12-27 生效日期 2024-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核发情况通知如下。

一、向内蒙古三爱富万豪氟化工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核发2025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24家单位核发2025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核发2025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见附件1)。

二、向天津绿菱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等34家单位核发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向浙江鹏莱制冷剂有限公司等37家单位核发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进口配额(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口等经营活动。

附件:

1.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核发表

2.2025年度氢氟碳化物生产、进口配额核发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青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2月27日印发

 地区: 中国 
 标签: 污染防治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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