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信用建设等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专用信用报告适用主体范围
在全面施行《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6号)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20日起,下列主体均可开具专用信用报告,证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替代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二)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在本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前款第(一)项包括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注销期间、破产与强制清算期间的经营主体。
各类主体可以通过“随申办”移动端、“一网通办”网站、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大厅、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具专用信用报告。
二、优化信息归集和处理
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归集机制,确保各类主体的违法记录信息全量、准确、及时归集,并按要求及时处理信息异议。
对于信息主体已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专用信用报告中应当注明“已完成信用修复”。对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依法不公示、不予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专用信用报告中应当注明“无需信用修复”,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最长公示期已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三、深化推广应用
(一)深入开展宣传解读。通过“随申办”移动端、“一网通办”网站等渠道,定期向各类主体推送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开具方式等提示信息,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综合运用各类宣传媒介,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专用信用报告,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应用。依托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专题合作机制,深化长三角数据共享,逐步推动一份报告涵盖长三角四地有无违法记录情况,为各类主体提供更多应用便利。
(三)提升专用信用报告服务质效。持续监测全市数据归集情况,推动各区、各市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不断改进数据归集工作。定期评估全市专用信用报告开具、使用情况,及时收集各方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系统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PDF下载: 沪司行规【202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