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政策解读

《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12 17:03:00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结合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及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对现行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起草了《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规范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标准,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结合法律法规动态调整及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工作实际,我局对现行的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起草了《甘肃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基准(二)》的制定和出台,有助于加强我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推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进一步提升我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质量和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主要内容

1.目录。目录将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划分为12类,包括登记注册、信用监管、价格、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共计27部法律法规。

2.处罚裁量基准表。基准表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适用条件和备注五个部分。其中,裁量阶次统一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阶次,并对具体裁量等级进行了计算和细化;从轻和从种情形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等。

(二)文件亮点

一是实现了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覆盖;二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有关内容根据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确保了裁量基准与法律体系相统一;三是结合我省立法现状与发展实际,将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全部纳入,并对相关内容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违法行为和法定依据。《基准(二)》只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对不需裁量,如单处警告、通报批评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进行收录。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处罚的裁量,本《基准(二)》不再罗列。

(二)关于裁量阶次。理论上裁量阶次应当包括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5个等级(不予处罚因不需细化而不计入内),本《基准(二)》未设置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原因如下:一是为了与全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持一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办发〔2021〕2号)要求,要“互通裁量标准”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依据目前全国各地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来看,都没有设置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二是为了进一步满足执法实践工作中的需要,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我局拟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中予以明确,结合《基准(二)》中从轻处罚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完全可以就从轻和减轻处罚作出合理的自由裁量。三是在某些领域设立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可能会被执法人员生硬地套用,导致执法要求和效果较差。四是加重处罚目前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有加重处罚情形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单独设置此等级暂无必要。

(三)关于适用条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当事人的违法次数、违法手段的恶劣程度、涉案财物数量价值和违法所得的数额、涉案产品的风险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其他等十二种因素。《基准(二)》紧紧围绕上述因素,结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每个违法行为,列举了执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可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