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8 16:12:1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4年9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重庆市是首批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2021年,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南岸区、铜梁区、丰都县、忠县试点“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改革,历经3年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继出台施行,形成了批量吊销、特别标注、强制注销的递进式强制退出体系,为今年全市开展“三攻坚一盘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

为有效解决经营主体在不清楚、未关注自身信用、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被依法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等问题,市局立足小切口,创新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制度,此项制度是健全强制退出体系的有益补充,是践行服务民生理念的具体举措。旨在事前提醒相关经营主体“现身履责”,自觉履行信用修复、完善登记手续等主体责任,避免给自身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向社会公众明示经营主体的状态,为合作伙伴、交易对象提供参考,接受大众监督。据此,市市场监管局借鉴北京、天津等地作法,制定了《关于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将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进行有机关联。针对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一年仍未改正的,实施除名标注。

二是明确具体流程。坚持数字化、简单化操作,注重程序规范、救济有方。从确定除名标注名单、作出除名标注通知、进行除名标注标记、做好除名标注后处置、终止除名标注公示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明确流程和具体工作内容。

三是明确工作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建立机制、严明纪律、扎实推进等工作要求,力争激发出除名标注制度的最大效用,为经营主体退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渠道。

三、答疑解惑

(一)除名标注是一项全新改革,哪些经营主体会受到影响?

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届满一年还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会被除名标注。

(二)除名标注是提醒经营主体关注自身信用,履行自身职责的服务方式,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看是否被除名标注了?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重庆)(http://cq.gsxt.gov.cn)、“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进行查看。输入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名称进行搜索,即可了解相关情况。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会在公示系统、“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上发布除名标注通知,经营主体也可随时关注。

(三)除名标注会给经营主体带来哪些后果?经营主体发现被除名后,应如何处理?

除名标注制度仅仅作为提示、警示手段,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不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限制。

经营主体如果发现自己被除名标注后,一定要引起重视,主动履责,比如改正错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修复信用;如果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主动完善登记手续;如果无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意愿,则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进而避免一些小错误发展为大问题,影响自身信用,督促合规经营。

(四)针对被除名标注的经营主体,将通过公示系统、“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在其名称后面备注“(除名标注)”红色字样。要怎样才能消除备注呢?

被除名标注的经营主体在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依法完善登记手续后,系统会自动终止除名标注信息公示。此外,符合吊销条件,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系统也会自动终止除名标注信息公示。

(五)经营主体如果对除名标注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相关经营主体发现除名标注有错误,对除名标注有异议,可以向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查询除名标注信息,各区县局在核查后发现除名标注确实存在错误,要在规定时间内撤销除名标注,同时在公示系统终止除名标注,对外公开。从而维护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区: 重庆
 标签: 市场监督 经营主体 标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1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