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4020383号建议答复的函|新形势下规制职业打假人的建议 (川市监函〔2024〕166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4020383号建议答复的函|新形势下规制职业打假人的建议 (川市监函〔2024〕1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06 16:05:4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3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4020383号建议答复的函|新形势下规制职业打假人的建议。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市监函〔2024〕166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生效日期 2024-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安明哲代表:

您提出的《新形势下规制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第140203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健全投诉举报应对机制、减少职业投诉举报占用行政资源、部门联动维护市场消费秩序等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吸收转化为具体的政策举措。

近年来,以打假、维权为名,行不当牟利、敲诈之实的“职业打假人”日益泛滥,并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特征和趋势,大量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保护广大经营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依法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在推动完善相关立法方面。我局积极参与职业打假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制度设计。今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颁布,首次规定投诉举报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处理应对机制。在地方立法层面,推动《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纳入年度重点调研类立法项目,我们将汇集各方意见,提炼调研成果形成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

在工作机制构建方面。我局联合司法厅起草《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的指导意见(草案)》,涵盖情形认定、处置要求、复议要点、行刑衔接等内容,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等相关单位意见。同时,我局制定《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科学合理规范投诉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意见征求工作,以促进基层人员大胆作为,避免向经营者施压以满足“职业打假人”的不合理诉求。

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面。秉承对职业打假集中领域的经营户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先后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轻微或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切实让经营主体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发展,压缩职业打假牟利空间。今年,我局联合重庆局将对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扩容增项,已梳理形成《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下一步,我们将依法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规范职业投诉举报乱象,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与市场环境。一是强化制度机制建设。我局将积极推动《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增强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操作性。尽快出台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尽职免责、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等有关文件,形成规制职业打假的合力;二是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公安部门将继续紧盯职业打假乱象滋生黑恶势力犯罪问题,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检察机关对借舆论监督等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围绕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宣传等,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引导合法维权。

感谢您对四川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联系人:何霞   联系电话:028-86607574)

 地区: 四川 
 标签: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