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的提案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的提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30 18:05:10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的提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30 生效日期 2024-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民盟青海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贵委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提案所提的“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立足省情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省农业农村厅是“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的主管单位,我局主要负责标准的批准发布工作,现就市场监管领域有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持续加强农畜产品检验能力建设

(一)积极培育种子、化肥、农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截至目前,全省开展化肥检验检测机构12家,开展种子检验检测机构6家,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15家,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双认证”检验检测机构10家。相关机构积极开展种子、化肥、农残等检验检测服务,为相关产业顺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大力开展农畜产品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工作。依托省内有实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挂牌成立食品及有机农畜产品检验实训基地,大力培养种子、化肥、农残检验人才,加强全省农畜产品检验能力建设。2023年实训基地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共培训企业12家、17个班、45人次,培训政府机关5家、12个班、62人次。

(三)开展食品能力验证。组织全省包括家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19家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采用测试标样的方式进行了小麦粉中水分和蛋白质含量两项参数的能力验证,提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高质量发展助力。

二、持续强化标准化技术支撑水平

(一)切实提高地方标准征集质量。准确定位征集目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重点征集范围,明确标准制定任务,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方面广泛征集需要制定的地方标准计划。共征集到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绿色食品  八眉猪生产技术规程》《绿色食品  青稞生产技术规程》《绿色食品  油菜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不得制定产品及产品检验相关标准)等40余项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批准发布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紧扣产业“四地”建设的新情况、新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严格地方标准制定,系统推进标准体系建设。批准发布涉及绿色农业、水生态监测、餐饮节约、气象、特种设备等领域的《青稞产业标准体系》《蕨麻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牦牛标准体系》等76项青海省地方标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标准技术支撑。

(三)大力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联合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充分融合,推动技术、专利、标准协同发展,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提供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职能,进一步强化举措,围绕产业“四地”建设的要求,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标准体系。一是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提高标准质量,增加标准供给,做好相关地方标准的征集、批准、发布工作,为完善我省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提供高质量的地方标准技术支撑。二是依托食品有机农畜产品检验实训基地,加强绿色有机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及技术咨询,强化质量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及检测人员技术能力,助力提升绿色食品检验检测水平,持续大力实施农畜产品质量监管提级工程。三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的有机食品标准宣传,充分利用“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宣贯方式方法,营造知标准、守标准,用标准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池晓虹     联系电话:0971-6161723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5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69)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5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