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6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202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06 16:45:39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2
核心提示:《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市监规发〔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8-06 生效日期 2024-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以下简称风险监控)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控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明示标准以及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和功能属性,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控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采集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生产者已生产的成品,依据国内标准、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以及有关安全要求、科学研究成果,对产品质量中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研判,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监控主要分为常态化监控、项目制监控。

常态化监控依托风险监测和预警评估机构(简称风评机构)以及风险监测站(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广泛收集日常监管、消费者投诉、网络及媒体报道等方面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处置。

项目制监控依托检验检测机构,聚焦重点产品的重要指标,通过组织样品采集、检验、分析和评价、异议处理等活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处置。

第五条 省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省级风险监控,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控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风险监控,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控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样品采集以及违法行为线索核查等风险处置工作。

风评机构、风险监测站(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风险监控的信息报送、样品采集、检验检测或验证评价、分析研判等工作。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工作,如实提供风险监控所需样品、资料和信息,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采取必要的风险消减措施。

第七条 组织风险监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根据监测结果及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信息。未经组织风险监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风险信息。

第八条 省局建立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对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处理,并归集风险处置和控制情况。

第二章 风险信息采集与识别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收集整理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或反映的风险信息,也可以向社会征集需要识别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第十条 重点采集以下风险信息:

(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的;

(二)涉及的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三)涉及行业性、区域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可能导致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消费者和社会高度关注的;

(六)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的,或应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

(七)有关行政部门通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

(八)其他需要优先纳入的。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协会和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专家对采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识别,对其危害成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的合理建议。

第三章 风险监测

第十二条 风险监测一般包含以下流程:

(一)下达监测任务;

(二)实施样品采集;

(三)实施检验检测或验证评价;

(四)结果上报、结论告知;

(五)进行风险研判;

(六)提出风险处置和控制措施。

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开展的应急监测可简化流程。

第十三条 承担风险监测任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若采用非标准检测方法或者采用标准检测方法但缺少相关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并验证。

第十四条 风险监测实施前,应制定风险监测方案,方案应当包括监测产品种类、监测项目和依据、采样方法、检测要求、数据分析方法、风险评估方法等内容。

风险监测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监测方案要求采集样品,并对现场采样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尽可能追溯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销售者或生产者。

电商环节采样时,优先采集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并告知被采样销售者采样情况。

向社会公众征集样品时,可采用社会公众自愿送检等“你送我检”方式开展,追溯和记录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并采取适宜方式告知其采样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监测采集检验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对单项检测项目、检验结果作出是否合格的判定;参照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非标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检验数据但不做判定,邀请专家评估被监测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依据风险信息识别和风险监测结果,结合产品特性、使用人群、使用场景等,分析产品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类型、程度、概率和范围,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监测结论得出后7日内,将监测有关信息报送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监测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24小时内上报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督促采取措施快速控制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风评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将判定为不合格或研判为中风险、高风险的结果告知提供样品的社会公众和可追溯的销售者、生产者,其样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一条 被告知结论的销售者、生产者对风险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予以答复,按要求对具备复检条件的进行复检。

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风险监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风险监测结果后,结合被告知结论的销售者、生产者的反馈,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数据分析和风险研判,并依法督促、指导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对确认存在风险的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书面告知相关生产者、销售者,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或者降低风险;

(二)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为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向上级部门、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风险监测情况;

(四)需要向社会和消费者告知的风险,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或消费警示;

(五)向有关机构通报信息,或提出缺陷产品认定、标准制定或修订建议;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采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风险警示说明、缺陷产品召回、停止生产销售、改进生产工艺等风险消减措施;

(二)及时向利益相关方通报真实情况和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

(三)及时向负责风险处置的部门报告采取的风险消减措施及实施结果;

(四)积极配合负责风险处置的部门进行风险信息调查和风险消减措施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控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约谈相关生产者、销售者主要负责人,指导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责风险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查处等风险处置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录入四川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点击下载此文件.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