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要求,推动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有效实施,加快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合力,现将《关于加强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关于加强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我市农产品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强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全过程综合监管,构建科学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对本市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简称“CMA、CATL双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统筹开展一体化监督管理。
(二)全过程。以“CMA、CATL双认证”联合评审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为基础,以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结合日常管理、综合评价等多种手段,构建贯穿全过程、全周期的监管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一)监管职责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CATL),对检测机构具备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进行考核,对违反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对照市级层面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监管工作。
(二)监管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主要监管事项如下:
1.市农业农村委重点监管事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证书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人员、仪器设备、设施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检测工作等实施有效管理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其他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超出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结果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检测工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2.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四、工作措施
(一)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强化分工协作,按照法律法规及“三定”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研究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领域各方主体反映的关键症结,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检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能力验证、年度报告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
(三)建立风险预警及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工作机制。通过定期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关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明确线索收集与上报的流程,确保问题线索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处理,完善上报线索的分析研判、协同处置和反馈机制,切实提升综合执法工作实效。
(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考核机关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五)建立联合惩戒和信息共享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互认能力验证结果。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人员,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实施步骤
(一)细化实施内容。按照市政府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要求,对综合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实施综合检查。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库,制定具体综合监管计划,完成跨部门综合监管现场检查试点工作,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落地见效。
(三)优化监管流程。依托“沪农安”“神农口袋”等信息平台,以信息收集与核查、现场检查、样品抽检与复检、数据处理与分析等方面为切入点,建立追溯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总结工作经验。对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根据监管结果和反馈意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监管结果和典型案例进行共享和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自律意识和公众的认知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推进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在机构考核、资质认定业务“一网通办”线上办理的基础上,研究拓展资质信息、监管信息的系统归集和共享途径。逐步实现大数据管理,并根据机构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三)做好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做好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所涉及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标签:质量监管综合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