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科学预测兽药残留:外推MRL引领安全新路径

原创|科学预测兽药残留:外推MRL引领安全新路径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4 04:54:2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1
核心提示:近期,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引入了“外推最大残留限量(MRL)”的新概念。为了协助各界人士更深入地理解MRL的外推及其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的应用,食品伙伴网搜寻并整理了相关资料。经过提炼和概括,将这些关于兽药残留外推MRL的关键信息呈现给大家,以期为大家提供更加清晰、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近期,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引入了“外推最大残留限量(MRL)”的新概念。为了协助各界人士更深入地理解MRL的外推及其在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的应用,食品伙伴网搜寻并整理了相关资料。经过提炼和概括,将这些关于兽药残留外推MRL的关键信息呈现给大家,以期为大家提供更加清晰、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一、什么是兽药外推MRL

兽药外推MRL是通过已知的兽药残留数据,结合动物的生理特点、药物代谢规律等因素,预测其他条件下或其他兽药的MRL值。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实验资源,还可以快速了解兽药在动物体内的残留情况,为兽药的安全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为什么要建立兽药外推MRL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兽药在动物养殖过程中的使用日益普遍。兽药残留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确保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标准。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兽药种类繁多、使用条件各异,直接通过实验测定所有兽药的MRL值是不现实的。因此,兽药外推MRL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目前哪些国家、地区和组织建立了兽药外推MRL

2021年国际食品法典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第25届会议讨论了兽药MRL在不同动物间的外推方法,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44届会议同意并采纳了这一方法。2023版CAC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了替米考星、大观霉素、四环素类、莫西丁克、左旋咪唑、氟甲喹、溴氰菊酯、氯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苄青霉素、阿莫西林等11个兽药在反刍动物和有鳍鱼类中的外推最大残留限量。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多国也在进行兽药MRL在不同动物间外推工作的探索。

四、兽药外推MRL建立的条件

1、参考动物(根据JECFA的科学评估,CAC确定了MRL的物种)和关注动物(考虑要获得外推限量的物种)属于同一类的食品动物,如同为反刍动物、非反刍哺乳动物、禽类或有鳍鱼类(finfish)。这里指的非反刍哺乳动物包括猪、马和兔等。鱼通常分为三个种类:无颌鱼、软骨鱼和有鳍鱼,目前给出MRL的鱼类仅限于人工养殖供人食用的有鳍鱼,因此MRL外推只适用于有鳍鱼类之间。

2、只能在参考动物和关注动物的相同可食组织(肉、脂、肝和肾)之间或产品(蛋、奶和蜂蜜)之间进行外推,如肌肉推肌肉、脂肪推脂肪。

3、MRL在不同动物间进行外推时,药物在参考动物体内的代谢与关注动物体内的代谢相似,主要代谢途径和主要代谢产物的产生比例相似。参考动物的残留标志物和关注动物的残留标志物一致,如果残留标志物仅为原形药物则更加适用。当两种动物的残留标志物或残留标志物占总残留比例不一致时,采用统一的MRL可能会导致估计日摄入量(EDI)超过日允许摄入量(ADI)的情况,此时不适用于该外推方法。

五、如何使用CAC兽药外推MRL

在CAC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中查询反刍动物和有鳍鱼类中兽药残留限量时,要把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列表和外推最大残留限量列表结合起来。例如最大残留限量列表中列出了阿莫西林在牛和绵羊的肌肉、肝脏、肾脏、脂肪和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未列出山羊的各组织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如果要查询山羊各组织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这时就可以使用兽药外推最大残留限量列表中其他反刍动物的肌肉、肝脏、肾脏、脂肪和乳中最大残留限量。图1和图2分别是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列表中阿莫西林在动物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列表和外推最大残留限量列表。

图1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列表

图2外推最大残留限量列表

小结

以上是关于兽药外推最大残留限量的介绍。CAC关于兽药MRL外推方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兽药残留限量在不同动物间的外推方法在国际层面得到了认可和推广,有助于统一和规范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食品安全。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各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制定外推兽药MRL相关动态,并及时分享给食品行业各位同仁。我们非常欢迎您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我们期待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全面的支持。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9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