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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清理规范直接涉碳类备案认证规则的通知 (认秘函〔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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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03 08:44:31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为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国认监〔2024〕3号),我委组织对各机构在国家认监委备案(2024年5月30日之前)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进行了核查,现要求各机构根据核查结果(见附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认秘函〔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07-02 生效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国认监〔2024〕3号),我委组织对各机构在国家认监委备案(2024年5月30日之前)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进行了核查,现要求各机构根据核查结果(见附件)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备案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

二、对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发布的最新认证项目分类代码,注销原备案规则后重新进行备案。

三、对2024年5月30日之后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规则,认证机构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四、上述清理规范工作应当于2024年7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委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及其证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对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的管理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及相关认证证书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直接涉碳类认证健康有序发展。

认证监管司工业品处:徐天峰 010-82260866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王鹏 010-82261364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4年7月2日

附件下载

   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核查情况.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备案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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