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地理标志条例》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地理标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现状
2001年,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将地理标志及其保护问题纳入法律体系,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相衔接。2003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管理要求等。2005年,原国家质监总局出台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专用标志使用、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32号公告,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2020年,《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54号公告,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地理标志的两个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2021年9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标志等专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中明确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开展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调研及相关立法准备工作。
二、现行立法中明确的地理标志管理职责
《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规定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条件以及管理职责等。
三、我省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截至2023年底,全省地理标志商标累计12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143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累计154个,全省地理标志累计420个。2010年至2023年底,我局对295个获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持有者每个资助2万元共590万元。对113个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资助4380万元。发布产品标准48个,推进335家企业用标1.82亿枚,开展培训754期;产品销售收入由实施前131.05亿元增加到243.26亿元,带动农民就业51.4万人。2019年成功推荐“麻江蓝莓”“黎平香禾糯”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获支持经费50万元。2022年起对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5000元,共资助32万元。推荐“普安红茶”“麻江蓝莓”“兴仁薏仁米”“都匀毛尖”“威宁苹果”等10个产品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批地理标志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我省“贵州茅台酒”“朵贝茶”“大方漆器”“盘县火腿”等15个产品入选中欧互认互保地理标志产品清单。“贵州茅台酒”入选“中泰3+3”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试点产品。我局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监督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包装、标识使用等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双随机”系统公示,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截止2023年底,我省共抽检80个产品224家企业,不合格率5%,我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通报,督促整改,有效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对全省9个市(州)茶叶、水果、畜禽等共计55个产品开展品质抽样检测,并邀请专家结合国内同类产品相关指标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在保持产品质量稳定的同时,寻找品质提升空间。我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2023年地理标志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17件,作出警告、下达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的36件。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1起,实现了我省地理标志刑事案件“零突破”。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信息核查工作。
四、我省地理标志立法情况
目前我省还没有开展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相关工作。2022年8月,我局向省人大建议将《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规划。2023年4月1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纳入2023年立法规划。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将《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列为二类立法项目。目前,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是全国首部地理标志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如上海、浙江、河北、湖南、陕西等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省推进《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我局非常重视您的提案,并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讨论。您提出的关于地理标志地方立法提案的内容,涉及到管理、发展、服务等多个重要方面,对于推动我省地理标志工作,发挥地理标志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非常赞同您的观点,将按照立法计划,推动《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将地理标志纳入调整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调研,充分论证吸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借鉴省外立法经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地理标志专项立法论证研究,时机成熟时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游兴颖;联系电话:0851-858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