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就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下简称境外申请人)申请预裁定试点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申请人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代理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
二、境外申请人委托申请代理人申请预裁定,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境外申请人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副本;
(二)境外申请人与申请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境外申请人委托申请代理人申请预裁定,由申请代理人签收海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并转交境外申请人。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