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执法新篇章:电子数据取证迈入法治化轨道

执法新篇章:电子数据取证迈入法治化轨道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9 10:25:4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传统的执法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需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市场监管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将有法可依,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在市场监管执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传统的执法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需求,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市场监管在电子数据取证领域将有法可依,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暂行规定》的出台,解决了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难题。它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种类、收集提取方法、证据存储要求等,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了取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在《暂行规定》中,电子数据被明确定性为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为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规定还列举了常见的电子数据类型,包括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附属信息,以及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存储的信息等。这些列举有助于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电子数据取证证据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它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固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场景下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和要求,包括现场提取、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为了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还将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工作流程和技术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支持。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