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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应急发〔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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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22 13:56:47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97
核心提示: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严格执法,持续巩固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成果,推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内开展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黑应急发〔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04-17 生效日期 2024-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扎实推进《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现将《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17日

全省应急管理系统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严格执法,持续巩固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成果,推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内开展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紧紧围绕厅党委总体部署,加强应急管理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坚持行政执法履职尽责,进一步推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压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开展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利剑行动-2024”,进一步强化对直管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执法效能,聚焦重点行业领域、聚焦高风险作业、聚焦关键岗位、聚焦中介机构,切实加强源头管控,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任务落地生效,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检自查流于形式、高危作业防控措施不到位、培训机构“假培训”、评价机构出具报告“不实”、执法检查不精准不突出等问题,整治、通报、惩处、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形成强力执法震慑,督导企业全面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从源头发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行业领域

1.危险化学品。突出“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4〕11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等32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内容。

2.烟花爆竹。突出烟花爆竹储存、批发企业及零售点。

检查重点: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等中涉及等烟花爆竹企业2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烟花爆竹储存企业库房内外安全距离,各类库储存量、分类分区、堆垛情况、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安全防控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批发企业许可范围、储存药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零售点安全条件、产品数量、种类等情况。

3.非煤矿山。突出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

检查重点: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等涉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32种重大事故隐判定内容;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等中涉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13种重大事故隐判定内容;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等涉及尾矿库19种重大事故隐判定内容。

4.金属冶炼。突出钢铁、铝加工及有色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等涉及冶金企业8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等涉及等有色企业13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

(二)重点作业企业。

1.粉尘涉爆。突出涉及爆炸性粉尘的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塑料橡胶制品加工、烟草制品加工和冶金、有色、建材行业煤粉制备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等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10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内容。

2.有限空间。突出涉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37号)》行业中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行业领域企业可按照中毒、缺氧窒息、燃爆等有害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根据危险程度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检查重点: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执行情况。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3.外包外租。突出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外包外租工程。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承包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或者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情况;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情况。

(三)重点岗位人员

1.主要负责人。突出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根据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包括董事长、经理、厂长、矿长等。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安全管理人员。突出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突出应急管理直管行业领域企业。

检查重点: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建立档案、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考核情况;外包或兼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台账、审批作业等安全管理情况。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审批等执行情况。

(四)其他行业企业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突出应急管理直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以及考试点。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考试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等,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培训场所安全条件、培训档案管理、培训行业类别配备相应专(兼)职教师数量、资质等情况,2024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规定检查;考试点管理机构、相关岗位人员设置、安全条件等情况,考试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执行情况。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突出应急管理直管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在我省内开展活动的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检查重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情况;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人员资质情况;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按标准规定评价或检验检测、公开安全评价或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情况。

各地可根据本地、本辖区安全生产企业种类、规模、数量等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检查企业范围及检查重点事项。

四、工作安排

全省直管行业领域执法“利剑行动-2024”分以下3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各市(地)要周密安排、迅速启动,全面排查辖区整治范围企业,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根据新一轮执法队伍改革实际,明确细化内设机构责任分工和工作联络人。坚持“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利剑行动”整治企业数量和名单,将其录入“黑龙江省应急互联网+监管”行政执法系统“利剑行动”中(具体操作:“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互联网+监管·双随机监管子系统”>“企业信息管理”>选取相应“企业”>操作“修改”>“利剑行动”勾选“是”或“否”>点击“保存”),利剑行动执法相关数据以行政执法系统统计为准。

(二)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对纳入“利剑行动”企业完成覆盖检查,紧盯重点检查事项,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正在整改或纳入整改计划且防控措施可靠等特殊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不予处罚;经部门执法检查后,企业无法按照标准整改到位等情况,各地可根据辖区企业类型、规模、安全条件等实际情况提出需求,省厅将派出相应专家进行精准帮扶指导。严格应用“互联网+监管”行政执法系统录入检查和处罚情况,确保数据准确。市级要做好统筹协调、梳理汇总辖区工作进展、督导推进等相关工作;省厅将适时抽查各地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定期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各地全面梳理“利剑行动”开展总体情况,总结工作成果和典型做法,公示优秀执法案例,积极推广有效措施,形成工作总结后以正式件报送省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把执法“利剑行动”作为提升应急管理法治建设有力抓手,全力推动行政执法三年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衔接、上下畅通,不得以新一轮执法队伍改革为由,推诿扯皮,杜绝行政执法工作“空挡断档”。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确定市县两级“利剑行动”企业,制定执法检查事项,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时间和人员,强化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执法效能。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认识到“教育千遍不如惩戒一次”,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重拳出击、利剑出鞘”。要灵活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有效执法方式,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一案双查、双罚”;对涉嫌违反刑法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要坚决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提请关闭、追究刑责等有力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环境持续稳定。对执法中存在裁量不当、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问题的,省厅将提级调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广泛宣传曝光。各地要“激励典型、鞭策落后”,积极运用电视台、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全社会宣传执法“利剑行动”,结合今年开展的“以案释法”活动,集中公示优秀执法案例和典型企业先进做法,促进执法和管理经验交流。定期收集、梳理、分析工作情况,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和重大事故隐患。充分发挥“12345”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吹哨人”作用,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它安全生产举报方式,全面形成强大震慑氛围和宣传声势。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强化推动执法“利剑行动”,按照“逐级督办”原则,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总结”工作机制,持续跟踪隐患问题整改“清零”、行政处罚案件按时结案。同时,对执法“利剑行动”中的行政处罚案卷优先开展案卷评查,及时通报全市,有效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省厅将适时抽查、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执法检查数据以行政执法系统为准。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务于5月15日前制定印发执法“利剑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负责科(室)及联络人一并报送省厅;5月31日起,每月末报送执法“利剑行动”工作阶段性小结(包括本地市县两级部署、纳入利剑行动企业、企业自查自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宣传曝光等情况);12月15日前,报送执法“利剑行动”开展情况总结。

联络人:马冀、马冰心,电话:0451-87019598;邮箱:hyjzfc@163.com。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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