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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局关于落实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津卫监督〔202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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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8 16:26:26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9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和2024年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有关部署,现将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组织落实。
发布单位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发布文号 津卫监督〔2024〕123号
发布日期 2024-04-18 生效日期 2024-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和2024年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有关部署,现将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部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市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市级任务的具体实施。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工作任务的具体部署和落实,根据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清单,按时完成本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二)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继续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任务清单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抽取并下发。各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做好底档信息的维护工作。

(三)各区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四)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加强对各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各区将拟调整的任务信息及调整原因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交由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予以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六)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本级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开展检测,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市、区两级疾控机构明确相关专业工作联络员,做好本级监督机构抽检任务对接协调,指定的人员应于4月19日前与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对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足额保障2024年度本区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建立信息公示工作机制,保证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各区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本区政务官网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二)各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通过天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平台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项目信息齐全、质量可靠。8月1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任务及信息报送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专业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及信息报送工作。

(三)各区要按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各专业计划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汇总表。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做好全市数据信息收集、汇总工作,于4月25日前将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清单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6月25日前将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阶段性总结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11月30日前将各专业全年工作总结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   1.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2.2024年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3.2024年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4.2024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5.2024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6.2024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7.2024年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8.2024年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9.2024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地区: 天津 
 标签: 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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