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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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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6 09:11:4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977
核心提示:2024年3月11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瓦哈特省(AI Wahat)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发布日期 2024-03-25 生效日期 2024-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24年3月11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瓦哈特省(AI Wahat)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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