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19 09:47:5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40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发布日期 2024-03-14 生效日期 2024-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备案 进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