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饲料监察所:
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牧〔202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达202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实行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重点检查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重点抽检问题较多的饲料品种,坚持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全覆盖”,加大经营和养殖环节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提高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开展监督检查。
1.检查重点。2023年度被部、省通报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有信访投诉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重点检查;过往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开展“回头看”。
2.检查数量。各县(市、区)每半年、各市(州)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确保辖区内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每年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省级适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50家。
3.检查内容。一是生产环节。检查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严格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车间、库房、配料间等生产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动火和检维修作业、危险操作面防护等重大事故易发环节安全管控,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二是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经营的产品履行查验义务并建立购销台账等情况。三是养殖环节。重点检查使用自配料的养殖者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规定等情况。四是标签检查。在对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对饲料产品标签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其产品标签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3。
(二)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专项监测
1.监督抽检。具体抽检计划及要求见附件1。
2.专项监测。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并结合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新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饲料中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进一步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净化饲料市场。适时开展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非法添加风险监测。具体监测计划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加大问题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力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规范抽检工作。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2024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见附件2)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饲料产品标签、执行标准、保质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严格检打联动。各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严格执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的企业要按要求从严监管。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地在执行计划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饲料兽药处和省饲料监察所联系。各市(州)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和总结监督抽查工作情况,并于2024年11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饲料监督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我厅。
联系人:严 华、高庆军,
联系电话:028-85505220、028-85598229,
电子邮箱:28797202@qq.com。
附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