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请分别于6月25日、12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
省安委会2024年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尽力减少一般事故,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推动各市县、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宣传工作重点,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对新调整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开展轮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推动“党政同责”“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推动各地细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1月底前,结合年度省安委会工作要点,制定省安委会负责同志年度“工作清单”。(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落实省安委会十四个专项领导小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十四个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分工负责)推动45家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参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做法,盯住“一件事”厘清全链条、各环节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等问题解决,优化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管理和服务事项。(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委编办配合)推动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主动协调跨区域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新业态新领域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及时提请明确主责部门。(责任单位:省安委办)健全“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工作机制,强化警示通报、约谈曝光、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和工作建议、提级调查等手段运用,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成员单位内设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细化内部处室责任分工,配齐建强工作力量。(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大力推进全国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试点省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强化森林火灾防控水平。(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应急厅分工负责)
(三)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集中培训。推动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深化提升,严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安全工程、应急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四)开展安全生产督察督导。5月份和9月份,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分2个批次对6个市和2个省直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察,重点督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具有全局性、牵引性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个市督察时间为15至20个工作日,每个省直部门督察时间为5至10个工作日。以省安委会名义开展安全生产督导,相对固定8个督导组,每季度对16个市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督导检查,重点督导安全专项治理和风险防控任务落实等情况。(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协同)
(五)健全完善考核巡查等工作机制。优化安全生产季度“赛马”方案,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推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推动各地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各级安委会对各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的监督,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处相挂钩。(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委组织部协同)12月底前,配合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对我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并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年底前,结合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完成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巡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省消安办)
二、强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六)周密编制行动实施方案。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出台方案,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七)开展治本攻坚“八大行动”。细化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精准执法和帮扶、全民安全素质提升等8个具体行动。省安委办抽调力量,成立3—5人工作专班,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力度,确保2024年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八)深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成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采取“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专家指导服务、主流媒体曝光等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常态化明查暗访。建立并落实部门间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强化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安委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规范、提升排查整改质量。指导企业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各地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用好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健全分区域、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机制。研究出台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突出安全隐患整治,强化校园、医院、燃气、居民自建房、体育馆、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举报的身边安全隐患,开展跨部门联合排查整治,强化责任倒查,守牢群众衣食住行、上学就医等公共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九)加强矿山安全风险防控。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发我省实施办法,实施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硬措施,推动落实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矿山工作,开展尾矿库“头顶库”“一库一策”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落实重大灾害分区管理、区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措施。落实“六联合一加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协作机制,抓好瓦斯、水害、顶板等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山事故瞒报及隐蔽工作面、遮挡探头、拆除或破坏监测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除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工程外包行为。(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强化矿山地面“三堂一舍”达标合规建设和消防设施设备、井下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分工负责)
(十)加强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加强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强化对乡镇工业园、特色小镇等乡村新兴产业消防安全管理,推进乡镇农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全面整治占堵消防通道、封闭安全出口、违规电气焊、电路过载老化、违规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等高风险问题,紧盯“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仓储基地、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学校、养老院、医院、重点文博单位等高风险场所,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沿街门店、“九小场所”“三合一”等低设防场所,储能电站、剧本娱乐等新兴业态,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连片村寨等老旧区域,分类施策精准防控火灾风险隐患。深化冬春等重点时段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完善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问责、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制度等。全面推行单位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风险申报制度。(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消安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常态化推进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机构)参与的排查整治工作,组织经营场所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严格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行为,有序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严格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动“小、散、弱”企业整合提升,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持续推进燃气老旧管道更新改造。对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覆盖培训。严格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燃气经营者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深入开展气瓶、压力管道等涉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推动将商用燃气灶、可燃气体探测器纳入CCC认证管理,加大燃气用具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督抽查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控。组织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消地协作”专项检查督导,深化硝酸铵、硝化工艺、油气储存等重点企业专项治理与指导服务,加强化工企业异常工况处置和人员聚集安全风险防控,对危险作业风险实施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调区、扩区认定及园区认定复核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力争全省现有化工园区年底前全部实现D级达标。持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整治。(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开展油气长输管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十三)加强道路、铁路、民航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继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梯次组织开展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加强“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重点车辆等安全管理,严查“三超一疲劳”、大客车非法营运、货车和农用车、农村电动三轮、四轮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持续打击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大罐小标”等行为,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强化新生产车辆检验检测管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加强铁路沿线轻硬质飘浮物、危房危树等隐患治理和涉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加强航空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强化对安全基础薄弱航空公司重点管控,严格载人载客类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机安全运行监管,提升通用航空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民航安徽监管局)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防范。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公路水运、水利、电力、铁路、民航以及其他专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基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暗挖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审批手续不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体育馆等大跨度建筑质量安全排查整治,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施分类整治。推动将安全帽等产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华东能源监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上铁合肥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突出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和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压实水上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四类重点船舶”、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突出防范船舶自沉、客运船舶超载等安全风险,严查内河船舶非法涉海运输、“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捕捞运输作业、不适航渔船出港等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依法依规加强管辖水域的巡查管理,严禁乡镇自用船舶进入管辖水域非法开展各类活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公安厅分工负责)5至10月份,组织开展防溺水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排查隐患,进一步完善监护管护措施、健全安全提示提醒机制,全面压实责任,严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加强家校联动和宣传引导,营造家庭、学校、社会全面深度参与的防溺水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广播电视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开展工贸企业情况调查摸底,紧盯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涉氯等高风险领域,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喷涂等高风险场所,有限空间、筒仓清库等高风险作业,强化排查整治。(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实施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过山车事故隐患和客运架空索道应急救援能力等专项排查治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提升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分工负责)持续推动变型拖拉机治理,加快老旧农机淘汰升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强化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严防校园拥挤踩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强化依法治安能力
(十七)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宣贯。(责任单位: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快推进《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制定,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司法厅)
(十八)严格精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持续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依托系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持续深入开展精准执法,从严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推动解决执法“宽松软虚”问题。持续强化执法培训和比武练兵,组织各地开展执法技能“大比武”“大练兵”、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执法能力提升活动,提升执法实战能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持续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出台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厘清执法权限。推动地方全面落实执法技术检查员制度,助力提高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级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发布1个典型执法案例,各设区的市每年至少报送1个涉及行刑衔接的执法案例。组织开展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使用、日常管理情况大检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部总体部署,加快实施20个原国家级贫困县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增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督促指导各地对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各项责任,突出做好举报办理“后半篇”文章,加大举报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举报风险隐患突出地区行业的督查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行为。(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十九)持续开展督导和专家指导服务。对非煤矿山重点县和重点企业开展矿山安全督导和动态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和有限空间作业重点县、重点化工园区、硝酸铵等重点企业开展专家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换届,严格专家遴选标准,切实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健全专家遴选、奖惩、评价、解聘、退出机制,切实强化专家队伍管理。指导各地区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等作用,建强省市县三级专兼职技术检查员队伍,进一步完善选拔聘用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评价机构监管。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加强师资力量、实训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12月底前清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开展“正向激励”树典型,“负面清单”严监管活动,推进安全评价机构积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生产科技支撑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持续加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矿山、尾矿库、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粉尘涉爆、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壮大安全应急产业,加大安全应急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及时更新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及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落实在用设备报废标准。加快推进“小散乱”企业关闭、老旧化工生产装置改造提升、尾矿库闭库销号等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力度。推进智能化标杆矿山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二期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广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意见》,在城市生命线安全一期工程基础上,坚持查漏补缺、提标扩面,推进燃气、桥梁、供水、排水防涝等领域“全覆盖”,并拓展至燃气终端(工商户和家庭)、消防、电梯、窨井盖、热力、综合管廊等领域,因地制宜探索建设路面塌陷、轨道交通、城市照明等特色应用场景。各县(市)依托市级一期平台基础,建设监测预警分中心,覆盖燃气(含燃气终端)、桥梁、供水、排水防涝、消防等重点领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规定,推动合肥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芜湖、安庆、马鞍山积极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带动提升其他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建设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和4个区域应急救援基地。编制应急救援力量和救援装备“一张图”,制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推进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各地要依托交通、水利、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指挥体系。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进长三角区域应急协作。参与组织三省一市应急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推进会议,巩固完善应急管理专题合作组运行机制。积极参与第三届长三角国际应急减灾和救援博览会,研究制定长三角重大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推动建立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调动机制、区域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加强区域应急保障共享互助。持续推进长三角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一证通认”,参与长三角防汛防台风联合应急演练。(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二十五)夯实应急基层基础。推动落实《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促进乡镇(街道)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推动村(社区)设立应急服务站(点),建设“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达标企业在减少检查频次、复产验收优先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快非煤矿山、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强化已建系统实战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十六)持续推进工程治理。深入开展老旧场所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水库除险加固、铁路平交道口改造、应急逃生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打通等工程治理行动。(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铁合肥办事处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农村道路“三必上”(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和“五必上”(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路侧护栏)及农村平交路口“千灯万带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二十七)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建立常态化应急科普机制,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用好“案例教育法”,运用安徽省应急管理网络宣传教育平台,发挥应急广播作用,开展预警发布、信息传递和知识普及。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夯实全员岗位责任,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技能。培育公众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广泛开展安全公益宣传和应急科普宣传,组织开展主题采访活动,因地制宜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探索应急广播机制进企业,推动“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推动在省市县三级电视等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加大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平安农机”“平安渔业”“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示范创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