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6件).docx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docx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3年7月底)